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食藥署)於115年8月20日公告修正「健康食品之調節血糖保健功效評估方法」(衛授食字第1151301749號)及「健康食品之調節血脂保健功效評估方法」(衛授食字第1151301762號),兩項修正自公告日起立即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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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重點: 此次修正的核心,是刪除這兩項評估方法中的動物實驗規定。過去業者申請「調節血糖」或「調節血脂」健康食品許可證時,可選擇以動物實驗或人體試驗方式驗證功效;修正後改以人體食用研究作為評估依據。舊版調節血脂評估方法即明定,業者須進行人體實驗或動物實驗之一。
修正內容並同步強化人體試驗的執行規範,包括:
- 調節血糖功能:受試者須符合空腹血糖值100~125 mg/dL、OGTT第二小時血糖值140~199 mg/dL、糖化血色素5.7~6.4%等條件之一。
- 調節血脂功能:受試者須為成人,空腹至少8小時後,血脂值符合總膽固醇(TC)200~239 mg/dL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LDL-C)115~159 mg/dL、三酸甘油酯(TG)150~499 mg/dL等條件之一,且同一試驗應採用同一類條件。
- 強制倫理審查:明訂試驗執行單位資格與試驗主持人專業背景要求,須經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(IRB)或研究倫理委員會(REC)核准後才能執行。
- 強化安全監測:強制納入特定的受試者生理安全性監測項目。。
- 明訂功效判定:明訂統計分析方法與功效判定標準,作為評估產品是否具有調節血糖或調節血脂功效的依據。
業者過渡條款(2年緩衝期): 為降低法規變更對產業帶來的衝擊,食藥署訂定過渡條款:自公告生效日(115年8月20日)起2年內提出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的案件,若該項保健功效試驗在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,仍得適用修正前的評估方法。
累積已修正9項 隨著這次調節血糖、調節血脂雙雙完成修法,我國14項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類別中,累計已有9項完成評估方法修正,依序為:抗疲勞、牙齒保健、輔助調節血壓、輔助調節血鐵、膝關節保健、骨質保健(114年4月)、胃腸功能改善(115年1月20日)、調節血糖與調節血脂(115年8月20日);尚未修正的5項為:免疫調節、護肝、延緩衰老、不易形成體脂肪、輔助調整過敏體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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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/校稿:鄭獻仁 副研究員